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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

2016-3-7 09:1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74| 评论: 0

摘要: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 ...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依法应招标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

第六条  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所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编制。

第十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可以设立预算控制价。

预算控制价是反映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期望的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  预算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预算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计价规范》、《计价办法》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等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设立一个预算控制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设立预算控制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预算控制价的设立方法、公布的内容和时间。

预算控制价一般应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布,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公布。招标人在公布预算控制价的同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预算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分析计算表、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认为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的,可放弃投标,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者招标单位书面提交放弃投标说明。

第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预算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预算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日5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当地施工技术和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结合市场行情,在招标文件中设立投标报价合理浮动区间。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合理浮动区间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量清单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类别和投标人自身实力,综合考虑多种风险因素编制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不得减少工程造价的构成。

第十七条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质疑的,可以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中的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相应规定足额计取;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应低于规定费用标准;安全施工费按各市的规定全额计取。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上述费用进行让利或者优惠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综合各种优惠让利后的最终报价。在此基础上,投标人不得对涉及工程价款方面的投标内容进行再次优惠。

投标人违反本条规定做出的其它优惠,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二十条  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招标人应当使用符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智能化评标系统数据标准”的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

第二十一条  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填报要求,并向所有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电子文本。

第二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书面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本。

书面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不一致的,或者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复制或者进行数据导入的,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可不予评审。

第二十三条  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本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复制或者数据导入,供评标时使用。

投标文件电子文本应当密封保存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

第二十四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招标人选定的评标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载明具体的评标标准和评分标准。

前款所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经评审的合理低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采用该办法。

前款所称综合评估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估法的评标总分值由技术标、商务标两部分分值组成。招标人应按工程类别的不同设定权重,总分值为100分:

一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20%-30%,商务标的权重为70%-80%

二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10%-20%,商务标的权重为80%-90%

三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0,商务标的权重为100%

工程类别的划分依据《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2006]2号)规定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第二十六条  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行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准备及清标;

    (四)初步评审;

    (五)详细评审;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撰写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中,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类评委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规定的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评标委员会可分为技术组、商务组,各自独立评标。

第二十八条  清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

    第二十九条  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

    (三)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

    (四)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审查,并列出过高和过低的投标价格;

(五)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清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二)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三)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

    (四)在清标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一条  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初步评审。

    (一)听取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招标工程项目的情况介绍,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清标工作组提交的清标情况报告,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了解和熟悉评标的要求;

(二)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结果;

    (三)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方法、标准和结果;

    (四)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并确认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

    (五)对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细微偏差的补正及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

    (六)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所作的书面材料,并予以认定;

    (七)对过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要求,分析其做出的书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认定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八)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不得随意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为重大偏差的,应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补正。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投标人拒绝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  当投标报价或经算术错误修正的投标报价低于公布的预算控制价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初步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和比较。

    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评审的,不得进行详细评审。

    在详细评审阶段,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当以初步评审后得出的评标价为依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初步评审后得出的评标总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或者经算术错误修正的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

  (二)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增减或修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或者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与书面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

   (四)降低本规定不可竞争费用的;

(五)投标人拒绝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以及说明理由不成立或者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属实的;

(六)施工方案与报价不一致,投标人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

(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成本价的。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投标文件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认定依据;

    (七)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偏差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原因摘录;

    (八)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九)推荐的中标人名单或者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应注意的事宜;

    (十一)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当包括清标报告以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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